鄂安监管监二[2007]161号

关于开展水电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水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定,进一步强化水电企业(包括已经竣工运行水电站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7]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华中电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安全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监二[2007]111号)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水电企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指导、监督水电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定,切实加强对安全设施的安全预评价、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和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水电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努力实现全省水电企业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促进全省水电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水电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前未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虽编制了安全预评价报告但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间,未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且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的;已经竣工投产的,但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和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设施有重大缺陷的。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6月—7月)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总体要求,对本地水电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水电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档案,全面了解掌握水电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落实整治措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分片召开会议,专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提高水电企业对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的自觉性,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富有成效。
(二)自检自查,自行整改阶段(2007年8月—10月)
各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未进行安全设施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的;已运行且未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的,应根据鄂安监管监二[2007]111号文件规定时限,尽快补充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治,一时难以整治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水电企业要在8月底前,将整改计划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单站装机0.3万千瓦及以上、流域梯级开发总装机0.6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企业在将整改计划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的同时,应及时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水电企业整改计划,于9月1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三)加强检查,督促整改阶段(2007年11月—12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水电企业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对其自行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整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提出整改时限,跟踪问效。对逾期没有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分级负责,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一季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水电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将整治工作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水电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班,落实专人,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项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二)坚持依法整治,注重源头管理。在整治工作中要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等文件规定和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安委办[2007]9号、鄂政发〔2006〕25号、鄂安监管监二[2007]11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凡应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未进行的必须立即进行安全预评价;凡应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而未进行的,必须立即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已经竣工投产,但未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的的水电企业必须对其安全现状立即进行综合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未经“三同时”审查的水电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重大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应对向源头管理转变。
(三)加强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信息。目前,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于不能及时掌握本地水电建设项目信息,因而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比较被动。为扭转这种被动工作局面,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水利、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从这些部门及时获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论证等有关信息,从建设项目的源头开始进行监督管理。
(四)强化责任落实,坚持标本兼治。对专项整治中作出的处理决定,要责任到人,该停工(产)的必须停工(产)。水电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确保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技术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充分依靠技术进步完善各项安全保障设施,提高综合防御能力。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