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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8-22
 

湖 北 省 安 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    北    省   水  利  厅

                                                                               文     件

 湖 北 省 发 展 和 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鄂安监管监二[200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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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水电)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监管机构:
    近年来,我省水电发展迅速,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一些不安全因素和行为仍客观存在,给水电建设安全埋下了隐患,影响了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据统计,2006年全省水电建设发生重大事故4起,造成16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5万元,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电安全管理工作,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现就水电建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齐抓共管,继续深化水电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去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06〕26号)要求,各级安监、水利(水电)、发展改革和电监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制定方案,扎实开展工作,水电建设安全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今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7]9号),按照通知要求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仍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相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明确目标,深化水电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 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组织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针对去年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把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相关行政部门和水电建设各参建方,坚决防止走过场。专项整治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综合治理,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要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 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要以预防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坍塌事故包括深基坑坍塌、边坡坍塌、脚手架坍塌、高宽棚架坍塌、塔吊使用和装卸坍塌、隧道冒顶坍塌及山体滑坡等;高处坠落包括山顶、临边、洞口坠落、脚手架坠落、工作台坠落、升降机坠落、悬索高空坠落等。
    3. 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和标本兼治。各级水电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专班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和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强化执法功能,加大执法力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排查、监控和整治;同时,要按照“谁负责监控,谁负责监督,谁建立台帐”的原则,建立健全台帐、档案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监控,动态管理,定期监督,促进有效整治。
    4. 进一步加大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水电建设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深入现场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水电建设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下达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5.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对水电建设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鼓励新闻监督和群众举报。对专项整治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整治期间发生重大和特大生产事故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和严肃查处。
    各地开展深化水电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及时专报,省相关部门将联合督导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为推动和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拟于近期召开水电建设安全工作会议,专题部署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司其职,进一步明确水电建设安全工作责任
    各级相关部门以及水电建设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的规定,各司其职,强化监管,确保水电建设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水电建设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水电施工、运行全过程的安全实施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和参与水电建设各阶段涉及安全生产的备案及审查。要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提高水电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面监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执行核准文件和落实安全措施的总体情况,把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备案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电监部门负责水电安全及可靠性的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水电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和标准的落实情况,核准电力业务许可,严格审查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备案的证明材料。
    安监部门是水电建设安全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审查和备案,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及时给予查处。
    建设(业主)和勘察(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与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认真组织自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特别要对涉及人身、设备、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等安全防范措施进行重点检查。
    建设(业主)单位要全面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认真执行项目安全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重点是土石方和隧道的开挖与爆破、高空作业、重大危险源和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坚决清理出施工现场。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负责提供满足水电建设安全生产需要的真实、准确的勘察(测)文件,并对其勘测设计成果的安全质量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擅自减少勘测设计工作量或降低工作深度,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
    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编制安全专篇,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参与分析与设计有关的生产事故,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监理职务;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常驻工地。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施工单位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自觉接受各级相关部门和建设、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指导、检查。
    三、预防为主,加强水电建设安全基础管理
    1. 建立水电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要全面落实以水电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逐步建立水电企业安全诚信、政府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社会广泛监督的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2. 严格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的精神,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水电建设审批管理权限和具体要求审批(核准)水电项目,严禁越权审批(核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已通过技术审查或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大坝及溢洪设施、主要设备等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等相关文件,并报原审查审批机关重新审批(核准)后方可实施。
    3.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要求,凡是新、改、扩建的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切实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凡应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未进行的工程项目,必须立即进行安全预评价;凡应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而未进行且已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立即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安全现状评价,此项工作必须在2007年12月底以前完成。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权限,按鄂政发〔2006〕25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对逾期未完成的单位,安监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不予审批开工申请报告,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重大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4. 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开工前必须针对工程特点、现场环境、作业条件、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用电以及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制定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对于基坑支护、土石方开挖、起吊、爆破、隧道及汛期施工等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切实加强现场监护,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如临时油库、火工品库、工棚等的安全检查、监控,合理配备安全防护和灭火器材。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力争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各级相关部门要组织对水电建设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停止施工。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组织检查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开工。
    四、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在水电工程建设中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迟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等违法行为的 ,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特别是对项目审批、设计、监理、施工、试运行和验收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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